刊名:中国校外教育
曾用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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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儿童中心
主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ISSN:1004-8502
CN:11-3173/G4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43235
被引频次:130261
期刊分类:理论与管理
一年一度的寒假即将开始,不少家长会选择送孩子到校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在此小编和大家说道说道校外教育培训消费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一、清楚提供服务机构主体是谁。
消费者可以通过办学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立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知道机构的具体名称,查验地址是否和实际一致,证件是否有效,同时查看经营(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还需要持有相一致的有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机构也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培训资质的相关证件。机构的具体名称也可以通过签订的培训合同、出具的发票获得。消费者如果要进一步了解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详情,除了可以要求机构介绍有关情况外还可以登陆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mis.edu.cn/)、各区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发布的“黑白名单”或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二、清楚教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教师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与此同时,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当在办学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如果机构提供培训的教师不在公示名单中,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做出说明。按照《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不得参加机构的培训活动,不得为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若发现此类情况,可向教育部门反映。
三、清楚教育培训场所安全状况。
“珍爱生命、安全至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前,消费者应当查看办学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消防安全器材是否齐备。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餐饮卫生许可证件。目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尚未解除,疫情当下,消费者还要查阅机构线下复课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条件核验,核验通过的机构信息可以到区市政府网站查阅。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期间,消费者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机构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四、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情况,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还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民事责任等内容,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认真研读。消费者与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目前正在进行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如果存在合同违法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文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网址: http://www.zgxwjybjb.cn/zonghexinwen/2021/0210/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