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中国校外教育
曾用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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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儿童中心
主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ISSN:1004-8502
CN:11-3173/G4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43235
被引频次:130261
期刊分类:理论与管理
黔教民办发〔2018〕22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精神,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及职责划分
本通知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等,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制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二、举办者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四)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培训场所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培训场所应当产权清晰。
(三)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
四、师资队伍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办学管理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管理制度。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
2.培训机构的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9.应该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和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1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鼓励各地在制订标准时,统筹考虑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网址: http://www.zgxwjybjb.cn/zonghexinwen/2020/0924/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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